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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来源: 日期:2016-09-06作者: 浏览量:

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一、基本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 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粤府[2006]96号文公布的《1993年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

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以及本市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

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退休人员死亡

(一)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二)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退休前离境定居及外国人离境回国

参保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外国人离境回国的,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的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离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本市从1994年1月起为在职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账;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前(含2006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11%记账;2006年7月起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8%记账。

二、个人账户的管理

1.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欠缴时段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足额补缴后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2.基本养老保险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简称“年度”),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对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并提供个人账户对账单给在职参保人员核对保存。

3.在职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积数法计算,即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在一个年度内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1+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记账额本金+本年度记账额利息

其中:

本年度记账额利息=本年度记账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记账月积数=∑[n月记账额×(12-n+1)]

(n为本年度各记账月份顺序号,且1≤n≤12)

三、个人账户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2)跨省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第二部分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部分是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第三部分是地方养老金总额。

(4)转出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转移当年利息,由转入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当年的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的支付

1.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前离境定居、一次性退休、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2.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该年度记账额本金)的利息计算至其退休之月止。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作相应扣减,直至扣减完毕。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年利息按月积数法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顺序号,且1≤n≤12)

视同缴费账户简介

一、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含2006年7月1日,下同)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有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含2006年7月1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限(包括93年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1、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

=1993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12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10%)12.5

=1685.30×1993年12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99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400元/年(按粤府[2006]96号文公布的《1993年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2、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视同缴费账户计算公式:

截至2006年6月30日补建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视同缴费账户总额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二)特殊群体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

特殊群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993 年底前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按上述第(一)点办法执行。

1994 年1 月后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如下:

1、转业干部(不含2000 年以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含原志愿兵、专业军士)

以本人转业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以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为依据),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每满1 月记8 %的视同缴费账户。

2000 年以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2 、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

服役时领取津贴的战士或以复员形式退役的原军队干部,以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服役年限,每满l 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入伍后原单位仍保留工资待遇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服役期间本人缴费工资低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以视同缴费账户形式予以补齐;高于或等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不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3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原机关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后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以本人离开机关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由其原单位负责提供,并经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机关工作年限,每满l 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4 、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等,原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以及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或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本人离开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每满l 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5 、截至2006 年6 月30 日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 年底前记账额×(1+10%)n + 1994 年1 月至1998 年6 月底记账额×(1+4%)n + 1998 年7 月至2006 年6 月记账额×[ (1+a99)×……×(1+a06)]

1993年12月底前记账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记账额和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记账额都是按“上述不同人群的月平均基本工资基数”×8%×相应时段内的视同缴费月数计算。

n 表示本人转入企业时间至2006 年6 月该区间的年限。

a99……a06表示1999 年至2006 年各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三、视同缴费账户的管理

视同缴费账户实行虚账管理,不得继承和一次性提取。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区域内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人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实账转移,转入地按转入的视同缴费账户金额为本人建账,不再重新核定,其到账的视同缴费账户基金划入统筹基金;跨省转移的,除双方签定协议的外,按国家现行转移办法办理。

视同缴费账户从建账时点(转移后从转入地建账时)起,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综合考虑的一定利率增长,目前暂按个人账户利率增长。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用人单位应在其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并确认当月扣款成功,再为职工到对应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本市户籍的社会失业人员向其户籍所属区退管部门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社会失业人员可向任一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复印件;

2、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及公章。本人申办的还需提供原件;

3、户口簿复印件(需复印户口首页及本人资料页面)。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及公章。本人申办的还需提供原件。境外人员无需提供。

4、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5、已审核视同工龄的原固定工,还需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6、在我市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还需提供相关审批材料和地税缴款凭证及其复印件;

7、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8、有高级或者副高级职称人员,还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9、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者邮政储蓄(选择邮政储蓄发放养老金的)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以上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及公章。本人申办的还需提供原件。

说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变更姓名、证件号码时,应同时提供与变更后姓名、证件号码一致的本人第9点银行资料变更养老金发放账号,并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一次性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认书》一份;

2、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及复印件(需复印户口首页及本人资料页面)。境外人员无需提供。

4、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5、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

三、退休后死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属于单位(含退管办)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申办;属于无单位或未移交社区退管办管理的社会离退休人员由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申办。

(一)单位经办人员申办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

3、亲属申请一次性供养救济费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

(1)供养配偶

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会证明。

(2)供养子女

A、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B、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校证明。

C、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3)供养父母

A、死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

B、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二)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申办:

1、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

2、提供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能证明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材料。

(1)户口簿可以证明申办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及法定继承权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无法证明的,可提供公安、民政、镇街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政府证明,须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

(3)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提供死者账户,如已注销的,提供法定继承人账户。

四、退休前申领退回个人帐户额

参保人在退休前,发生以下情形时,由本人申办,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

1、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境定居的,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2、财政退休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3、外国人离境回国,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一)离境定居

1、《一次性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认书》一份;

2、记录“移民”的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离境定居证明;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记录本人户口注销页);

4、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

5、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6、他人代办的,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一份,委托书必须经公证处公证。

(二)财政退休

1、《一次性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认书》一份;

2、本人经组织部门审核、批准的《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或人事组织部门批准退休的批文;

3、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

(三)外国人离境回国

1、《一次性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认书》一份;

2、本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

五、退休前死亡、外国人死亡

1、单位经办人员申办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

2、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申办:

(1)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

(2)提供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能证明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材料。

A、户口簿可以证明申办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及法定继承权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户口簿无法证明的,可提供公安、民政、镇街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政府证明,须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

C、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提供死者账户,如已注销的,提供法定继承人账户。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一份;

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

3、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退回一次性待遇

对原来已经领取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参保人,现符合申请一次性补缴、趸缴和延缴等原因,要求退回原领取待遇时,由参保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退回一次性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存储额(老年津贴)审批表》或其他领取一次性待遇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城镇职工劳动手册》以及记录缴费页和领取待遇页的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证明缴费记录的资料。

4、参保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余额需充足,用于扣回原已领取的一次性待遇。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定居的退休人员

对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本市户籍在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非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

每年3月至6月20日,本市户籍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非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可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至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区社保机构办理验证手续,也可采取挂号信邮寄生存证明的方式进行验证。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管理的,也可提供生存证明由单位统一代办。本社保年度内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次年度养老资格认证。

1、省内定居

由离退休人员本人或被受托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会保险机构(包括列入协查机构范围的退管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网点办理。

(1)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协作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协作系统)在居住地社保机构直接验证。

(2)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由本市社保机构办理。

2、省外定居

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3、境外定居

(1)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2)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3)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4)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5)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所在街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20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20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停续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提交单位申请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停发或续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五、设立举报奖励,有举报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100-10000元奖励,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可予以重奖。

举报咨询电话: 12333 。

温馨提示:本宣传资料来源于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内容如果与政策文件有出入或政策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