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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普通门(急)诊就医选点

来源: 日期:2016-09-06作者: 浏览量:

办理普通门(急)诊就医选点

(一)选点要求:

1.参保人应当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各1家,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定点机构)。门诊定点机构一经选定,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即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参保人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门诊定点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参保人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3.参保人到非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二)选点流程:

1.参保人持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近1年彩色小一寸照片1张,到拟选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选点手续。

2.选择医院时应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定点,再到其他医疗机构办理定点,否则将无法办理选点手续。

3.由定点医疗机构发放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制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以下简称《门诊待遇登记卡》),用于记录门诊待遇项目等信息。

(三)新社保年度门诊选点有关事项:

1.新社保年度门诊续点:参保人在上一社保年度原选定医院继续就医的,不需办理新年度门诊选点,医保信息系统自动续点。

2.新社保年度门诊改点:

参保人在新社保年度如需改选上一社保年度原选定医院,须办理改点手续后,方能在新选定医院办理门诊就医记账结算,办理方式如下:

(1)新社保年度参保人未在原选定医院门诊就医记账结算的,可到新选定医院办理改点登记,或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前台办理改点。

(2)新社保年度参保人在原选定医院已有门诊就医记账结算记录的,须符合政策有关要求,并带齐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前台办理。

3.社保年度(即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原则上不予变更门诊选定医院。

参考网址:广州市医保管理网http://www.gzy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