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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2〕9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

来源: 日期:2016-09-07作者: 浏览量:

粤府〔2012〕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现就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大力实施科教兴粤和人才强省战略,把“强师工程”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核心工程和重要抓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教、改革创新、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以建立教师教育新体系、创新教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提升教师师德水平和专业素质为核心,以省级统筹引领和市、县、高校各尽其责为途径,推动教师队伍规模、质量、结构协调发展,整体素质和执教能力全面提高,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建设教育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打造我国南方教育高地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目标。

——教师数量充分满足教育发展需要。到2015年,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生师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珠江三角洲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生师比优于全国平均水平,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要求。

——教师学历层次普遍提高。到2015年,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全部达到国家规定学历标准。小学教师中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95%以上,初中教师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8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幼儿园教师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75%以上,小学、初中教师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分别达70%、90%以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达15%以上。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达55%以上,本科院校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达40%以上。

——教师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到2015年,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教师队伍在学科结构、年龄结构、优质师资的区域分布及学段分布上趋于合理,基本消除农村边远地区部分学科教师紧缺现象。幼儿园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证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明显提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或“一体化”教师比例达60%以上。高等学校教师学缘结构、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

——教师队伍素质明显增强。广大教师普遍具有高尚的师德品行、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培养一批人民教育家。中小学、幼儿园名教师、名校长(园长)队伍不断壮大。高等院校引进、培养和汇聚一大批学科专业领军人才,到2015年,新增创新团队100个以上、珠江学者100名左右,引进高水平学科专业带头人300名左右,积极打造南方教育高端人才集聚地。

二、全面加强师德建设

(三)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把师德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加强教师的职业理想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自觉做到严谨笃学、爱岗敬业、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四)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制度。确定每年9月为全省教师师德主题教育活动月。不断创新师德建设的途径和载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以正面引导为主,多渠道、分层次、分类型开展师德教育。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加强教师学术诚信制度建设,克服学术浮躁现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家长、学生多渠道的师德监督机制和科学、完善、可测的师德考评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

三、推进教师教育体制机制创新

(五)构建开放的教师教育新体系。建立和完善以独立设置的本专科师范院校为主体,有条件的非师范院校参与,职前培养与职后继续教育相互贯通的教师教育新体系。促进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教师教育协调发展,普通师范教育与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协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工科类院校和师范类院校积极参与培养职业教育师资。加快设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推进师范分院与所属高校实质性融合。建立教师终身教育的制度框架和管理制度,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机制,科学规划教师终身教育的基本模式和阶段任务,提升教师终身教育信息化和国际化水平。

(六)优化教师教育结构。华南师范大学要充分发挥在基础教育教师培养上的龙头作用。华南师范大学和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重点培养高中教师;普通师范学院和具有师范培养功能的综合性院校主要培养初中、高中教师和小学教师;幼儿师范院校主要培养学前教育教师;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参与举办教师教育的工科类院校主要培养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华南师范大学和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要扩大教育硕士、博士师资培养规模。依托华南师范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等并联合相关理工院校,扩大培养具有硕士学位的职业教育教师规模;依托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并联合省内具有教师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培养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特殊教育等紧缺学科教师;加强幼儿师范学校建设,着重为农村培养合格学前教育教师。依托广东省国防科技技师学院培养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

(七)推进教师教育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教师教育学科专业建设,突出以社会需要和就业为导向的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原则。遵循教师培养规律,按照小学和学前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教师“全科型”、初中和高中教师“一专多能型”、职业教育教师“双师型”、技工院校教师“一体化”的要求,实施分类、分层次培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保障教师培养质量,不断深化课程和教材体系改革,增强培养的针对性与适应性。探索一所学校多种学制并存的师范生培养制度,拓宽师范生成长途径。注重师范生师德师风体验和职业素养提升,强化师范生实习实践和职业技能训练。加强师范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提升专业、课程与教学内容体系和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水平,开发一批优质教师教育教学资源。鼓励师范院校吸纳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中小学名校长、名教师参与师范生的培养。改革师范生招生制度,采用定向招生、提前录取、上岗退费等办法,吸引优秀生源报考教育类专业。

四、着力推进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八)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承担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定、人员招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管理等职责。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归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九)建立科学的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根据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和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建立编制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各级政府要按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学校(含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按核定的教师编制及时足额配备教师。认真落实中小学临聘专任教师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聘用代课人员。适当增加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编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与开展小班化教学相适应的编制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按照生师比、班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学校教师编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参照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师。

(十)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补充以具有教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县城中小学教师补充应优先选择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职教师。新补充教师优先满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紧缺学科需要。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幼儿园,吸引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严格规范经济发达地区从省内欠发达地区直接引进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

(十一)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因地制宜、县域统筹、政策引导、城乡互动的原则建立县域内教师定期流动的刚性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进一步完善城镇、经济发达地区优质师资对口支援山区和农村薄弱学校制度。县域内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城乡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9年以上的,原则上要在本县域内交流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职称、特级教师,以及参评先进教师、优秀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期间的工作表现,作为岗位聘任、晋升职称或行政职务、评先评优的依据。

(十二)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增强培训保障能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高等师范院校在教师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参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教师通过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应以教师教育类专业为基本要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实践基地建设,完善教师培训服务支持体系。以骨干教师、农村教师和幼儿园教师为重点,有计划地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分类、分层、分岗全员培训,加强义务教育体育、音乐、美术、英语、科学、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充实与培训。实施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探索和创新培养模式和方法。推进高校、市县培训机构、教师工作室“三位一体”的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工作,带动市、县级骨干教师培训。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与机构。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的国际交流。珠三角地区要在教师培训工作方面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

(十三)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完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制度。建立符合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成长规律的绩效考评办法,切实加强对校长、园长的履职考核和民主监督。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园长定期交流制度,鼓励城区学校校长、园长到农村学校任职。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提高校长、园长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程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培养一批名校长。

五、着力提升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

(十四)完善职业教育教师管理制度。建立职业院校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按标准核定教师编制。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准入制度,将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纳入聘用专业教师的条件。研究制定“双师型”、“一体化”师资认定标准,鼓励专业课教师通过企业实践、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实践能力。建设职业教育专职教研员队伍,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

(十五)鼓励优秀技能人才进入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各地、各职业院校应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规模,加快补充合格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完善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兼职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实施能工巧匠进校园计划,面向社会广泛吸引具有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充实到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逐步扩大从企业吸收优秀人才到职业院校任教的比例。开展紧缺专业特聘教师引进培养工作,聘请一批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企业专家为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在职业院校内建立行业、企业名家工作室,推动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和师资培养,参与企业技术创新。

(十六)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培训。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创新培训模式,改善培训条件。完善专业课教师定期下企业实践制度,将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要求纳入岗位责任,把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作为职教师资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和教师职务(职称)聘任、晋升的必要条件。支持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建立师资培训基地,通过校企合作途径提高专业课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和职业化素养。增加“双转移”重点园区所在市职业教育师资培训投入,使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双转移”工作。继续实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技能提升计划和高职院校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培养“双师型”教师,打造职业教育名师和优秀教学团队,培养一批名校长。加强与国(境)外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的合作。

六、着力打造高水平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

(十七)加快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深入推进高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等高层次人才工程,培养一批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科专业领军人才和学术骨干。创新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依托创新平台和重大项目,培育一批高水平教学科研团队。营造优秀人才潜心钻研、协同创新的发展环境,支持优秀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和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努力造就一批在国际上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学术大师。

(十八)促进高等学校教师专业发展。依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提高教师队伍水平的主体作用。各高校要认真制订和实施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落实教师专业发展经费。探索促进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新模式。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实施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研修计划,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提升教学科研水平。鼓励高校选聘国内外高水平大学优秀毕业生,优化教师队伍学缘结构。

(十九)加强高等学校教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入实施高等学校人才引进工程,重点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实施高等学校教师境外研修或学术交流计划。探索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水平大学设立教师境外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主动承担国际人才培养和科技合作项目。支持教师到国际学术组织和行业组织任职。

七、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

(二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不断完善教师资格制度,逐步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基本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职称实行互通互认。

(二十一)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院校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建立以师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社会和业内均认可的教师评价机制。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正高级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二十二)完善教师聘用制度。推进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健全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教师职务聘任和聘期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学校人员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研究制订农村学校采用符合公开招聘基本原则的多种形式补充短缺专业教师的政策措施。建立与岗位设置相适应的教师分类管理制度和聘期考核制度。探索建立教师退出机制。

(二十三)深化学校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和完善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八、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二十四)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与当地公务员福利待遇同步增长机制,努力实现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农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目标。进一步落实教师养老、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按规定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建立教职工定期体检制度。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立农村教师岗位津贴制度,对长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和边远地区学校任教的教师实行岗位津贴。各地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教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鼓励高校按规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教师公租房,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教师住房问题。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因地制宜,通过建设、租赁等方式,解决教师交流、支教等需要的住房。

(二十五)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及立项、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和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等因素,制订当地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公办幼儿园教师与民办幼儿园教师交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将民办学校校(园)长和教师全面纳入教师培训体系。支持民办学校稳定骨干教师队伍。民办学校要依法与教师签订合同,规范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按规定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把教师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比例等列入民办学校年检的重要内容。

九、认真落实“强师工程”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形成省、市、县和高等学校共同实施“强师工程”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实现。要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帮助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级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财政投入,财政投入的重点要逐步从以改善办学条件为主向提高教师素质与完善办学条件并重转变。“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从新增教育经费中安排5亿元作为“强师工程”专项经费。发挥省级专项经费的示范带动效应,主要用于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职业教育“双师型”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队伍,以及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落实资金用于推进本地区的“强师工程”,落实保障教师工资福利、教师培训、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教师表彰奖励等经费。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教师队伍建设投入,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用于培养培训教师和奖励优秀教师。

(二十八)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继续做好南粤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活动,设立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和南粤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大力宣传优秀教师教书育人、乐于奉献、服务社会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做好事。

(二十九)完善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教师培训经费落实等情况作为教育强县(市、区)和教育现代化先进区督导检查的重要指标,将教师队伍建设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强师工程”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