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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大南方〔2015〕271号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 发表时间:2016-09-07 13:49: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人气: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

    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中大南方〔2015〕2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申请、审批及管理工作,参照学院相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申请离开工作岗位外出进修学习,时间在30天以上且3年以内,需要办理保留岗位的教职员。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待遇

    第三条 办理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的申请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工作期间无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记录;

    (三)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称职”及以上等级;

    (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四条 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待遇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申请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的各类人员评价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分为以下四种类别。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可根据申请人所承担的教学或工作实绩及其所具备的条件、申请事由、在职期间评教及年度考核结果情况确定适用类别报批:

    (一)特别优秀人员在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间,按月发放原在职岗位的工资及相关津贴(包括原在职岗位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院龄津贴、交通和通讯津贴);学院保留其个人档案、工资关系及工龄累计;学院按政策继续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原在职时的缴存方式不变;学习进修期间的学费及住宿费在返校复职后予以报销。

    (二)优秀人员在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间,按月发放原在职岗位的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停发其他工资、奖金等所有福利待遇;学院保留其个人档案、工资关系及工龄累计;学院按政策继续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存部分由其本人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间的月薪资中扣除缴存。

    (三)后备骨干人员在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停发原在职岗位的工资、奖金等所有福利待遇;学院保留其个人档案、工资关系及工龄累计;学院按政策协助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其中单位缴存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个人缴存部分由其本人承担。

    (四)普通人员在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停发原在职岗位的工资、奖金等所有福利待遇;学院保留其个人档案、工资关系及工龄累计;学院按政策协助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单位缴存及个人缴存部分均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凡申请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的教职员,应在外出进修学习开始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外出进修通知书(邀请函)及《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申请表》(详见附件2),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组织部审核后,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申请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或学院批准公派外出学习和进修的,需报院长批准。

    第六条 经批准的留职外出进修学习人员,须到人事组织部签订《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详见附件3),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满的教职员要求复职时,需提交学习总结、所获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至人事组织部,并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复职申请表》(详见附件4),经原任职单位负责人同意,人事组织部核准,报原任职单位分管院领导及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复职手续。

    第四章 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管理

    第八条 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定期与学院保持联系,每学期末向学院提交一份学业进展报告,若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学院人事组织部。

    第九条 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的管理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跟踪、考核,学院人事组织部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及信息、资料归档。

    第十条 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其公寓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可保留或退宿,相关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可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申请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学院均予以审核、报送。

    第十二条 教职员在申请留职外出进修学习待批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院,或经学院批准留职外出进修学习,但还未办理相关手续已擅自离开学院的,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在以学院教职员身份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学院名义在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若因个人原因带来的民事、刑事及经济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手续由学院人事组织部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办理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手续。

    第十五条 留职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在外出进修之前须跟学院约定服务期,并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中明确服务期的年限。服务期限超出聘用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到期时,学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应当续订聘用合同。如其不续订,则视为违约,须退还学院资助的费用。

    第十六条 留职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在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满前三十天,须主动与学院人事组织部联系确认复职事宜,若无其它异议,须按时回校办理复职手续;若因其个人原因逾期一个月内未回校办理任何手续的,视为其自行离职,学院可不作任何赔偿终止其劳动合同,并就学院在其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已付的薪资、社保及公积金成本向其提出退还要求。

    第十七条 留职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在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从事非法活动,违反双方已订劳动合同的;

    (三)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满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仍未申请复职的;

    (四)与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拒绝续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相关条款由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申请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的各类人员评价标准(试行)》    

    2.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申请表》    

    3.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    

    4.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复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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