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修订)
中大南方〔2016〕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寒暑假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教职员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离开工作岗位的,须严格执行请假申请手续。教职员请假类别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等。
教职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按日停发旷工期间薪酬。
第二条 教职员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按请假、续假程序办理,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人事组织部备案。
请假期满在当日上班时按销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考勤管理工作,如发现在请、销假手续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学院将给予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四条 在请假期间有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者,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学院保留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协议)的权利。
第五条 教职员请病假,应由本人在学院办公系统中提出申请,并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单扫描件。(一般情况下,门诊病假单最多可休假7天,急诊病假单最多可休假3天。)
病假时间从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病假申请的,可委托学院其他教职员代为办理。
第六条 连续病假时间在7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人事组织部备案。
连续病假时间在7天至一个月(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院确认后,报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
连续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院确认后,报单位分管院领导和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病假期间待遇
(一)病假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作为病假期天数连续计算。
(二)当月累计病假时间在1个月(含)以内的,薪级工资和绩效奖金按日扣发(寒暑假除外)。
(三)连续病假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以内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职务津贴按55%发放,并停发绩效奖金及补贴;
(四)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职务津贴按40%发放,并停发绩效奖金及补贴。
(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病假期间薪酬如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八条 教职员连续事假时间在7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连续事假时间在7天以上至15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组织部备案。
连续事假时间在1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单位分管院领导和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 事假期间待遇
事假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作为事假期天数连续计算。事假期间薪酬按日扣发(寒暑假除外)。
第十条 教职员本人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可申请休婚假3天。
第十一条 婚假应于结婚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休完。由申请人在学院办公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婚假期间待遇
婚假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作为婚假期天数连续计算。婚假期间,绩效奖金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分配确定。
第十三条 女性教职员申请休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由申请人在学院办公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人事组织部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女性教职员可享受的产假时间为128天,其中包括法定产假98天及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特殊情况最多不可超过产前30天)。
第十五条 生育时遇到难产(剖宫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六条 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性教职员,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陪产假。
陪产假应在小孩出生前一周至出生后一个月内休完。
第十七条 女性教职员产假期满后,可按规定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至婴儿一周岁,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八条 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申请15天流产假;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可申请30天流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可申请45天流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可申请75天流产假。
第十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可申请休计划生育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四)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二十条 产假、流产假、计划生育假、陪产假期间待遇。
(一)产假期间的法定产假98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津贴按40%发放,津(补)贴、绩效奖金停发;奖励假30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津贴、津(补)贴全额发放,绩效奖金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分配确定。
(二)因难产或多胞胎等特殊情况增加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津贴、津(补)贴全额发放,绩效奖金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分配确定。
(三)流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津贴按40%发放,津(补)贴、绩效奖金停发。
(四)陪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津贴、津(补)贴全额发放,绩效奖金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分配确定。
(五)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女性教职员,在生育、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可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广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待遇全额归申领人本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凡在学院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的教职员,配偶或父母常住地在广东省外,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境外人员及特殊高层次人才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教职员探望配偶的假期为30天,教职员探望父母的假期为20天。学院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和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教职员探亲时间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内。
在非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之外申请探亲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以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探望父母的每间隔两年可以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
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为火车硬座票价,超标准部分自付。不受理出国探亲的路费报销申请。路费报销当年度有效,过期不予办理。
各二级单位根据以上探亲假规定,于寒、暑假后的一个月内及时将本单位可享受且已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员名单及相关票据提供人事组织部备案、报销。
第二十四条 探亲假期间待遇
在非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之外申请探亲假的按事假处理,绩效奖金按日扣发。
第二十五条 丧假限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申请不超过5天的丧假;配偶的父母去世的,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申请不超过3天的丧假。由各二级单位按照本规定自行审批,报人事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丧假期间待遇
丧假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计算。丧假期间,绩效奖金按日扣发。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请假天数为连续计算,如1月1日起请假30日,则销假日期为1月30日。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每月按21.75个工作日计算,本规定中涉及的各类假期期间待遇按照工作日核算。
第二十九条 各类请假不扣发院龄津贴和房租补贴。
第三十条 尚在试用期内的新聘教职员申请病假或事假的,申请病假或事假时长超过试用期天数的1/6,可视为试用期不符合聘用条件,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专职教师因请休假等原因缺课一个月(含)以内的,原则上应补课,否则按本规定之相关请假类别做相应扣发。专职教师请休假超过一个月的,参照本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