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微信公众号
规章制度
您当前位置是: 首页 > 规章制度
  • 中大南方〔2015〕10号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 发表时间:2016-09-07 13:54: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人气: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中大南方〔2015〕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强化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术研究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师生员工和所有以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四)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在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在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规范问题的实名举报,评估学院学术违规问题,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对于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院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接到举报报告后,应根据举报材料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必要时可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

    (三)在接到监察和审计部针对举报的调查报告后,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审议和认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审议认定。

    (四)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学院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学院教务与科研部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秘书部门负责接受举报和记录,并及时报告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务与科研部在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并通知被举报人,责成相关教学与科研单位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学术委员会根据以上结果讨论并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八条 对列入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

    (一)院学术委员会授权院监察与审计部对进入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进行独立调查,调查报告须提交院学术委员会。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学术委员会须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临时调查小组,进行独立调查。

    (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监察部和教务部的调查报告后,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四)院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对于被举报行为进行审议鉴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事实认定,出具处理建议。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2/3以上的委员认可方可通过。

    (五)院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在学院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学院学术委员会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程序:

    1.院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提交院务会,建议做出相应处理。

    2.行政处分决定须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并交由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具体执行;违反法律的行为提交相关司法部门。处分决定书应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事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二)处理方式:

    1.对于违反《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并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2.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人员,学院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院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和审计部门应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学院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中大南方人资〔2017〕1号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引进人才安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 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