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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公积金中心〔2016〕33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6-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09-07作者: 浏览量: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6-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16〕3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粤建金〔2016〕126号)要求,现就2016年 7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降至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二、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以后新 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市 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92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均工资高于20292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 但最高不得超过33820元,且须按税务部门规定纳税。

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降低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由我中心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请尽快到我 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手续,在新的缴存年度足员、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