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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师函[2013]31号.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

来源: 日期:2016-09-07作者: 浏览量:

粤教师函[2013]31号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中央组织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及《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队伍实际,现制定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一、计划目标

2013年—2016年,省级财政“强师工程”专项资金每年资助我省高等学校(不含部委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下同)400名中青年教师,到国内“985工程”、“211工程”建设的大学或高水平的科研机构访学一年,同时各高校组织本校中青年教师在国内高水平大学进行中短期访学进修。通过该计划的开展,使我省高校的中青年教师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以及开拓创新、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为我省高校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从而带动我省高校青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形成与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的高校人才队伍。

二、资助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在我省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中青年教师。

(二)条件:

1.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 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讲授主干课程任务,教学评估(测评或考核)良好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骨干教师。高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优先推荐。

3. 一般应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4. 师德表现优秀或有突出创新能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可突破第2条、第3条有关工作年限和职称、学历的要求。

三、访问学校及培养方式

(一)访问学校:一般为“985工程”或“ 211工程 ”重点建设的学校或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及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访问的学科是这些学校的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优势学科。英语类、艺术类、体育类和民族类专业可放宽至博士点学科。

(二)培养方式:培养工作实行访问学校指导教师负责制。访问学者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资助访学期限为一年。

四、资助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在“强师工程”专项资金高等教育“育英培青”工程中安排资助经费,每人每年2.5万元。资助经费由选派高校统一使用,访学人员访学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两次往返的交通费实报实销。

(二)高校在保证对省确定资助教师资助的基础上,省拨资助经费节余部分如用于本校组织的中青年教师中短期访学进修,应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并按审核数使用经费。省拨资助经费如当年有节余,在次年资助经费中扣除。

(三)省拨资助经费主要促进高校扩大选派中青年教师国内访学进修的规模,各高校不得因此削减本校原计划安排的中青年教师培养经费。

(四)各高校负责对省拨资助经费的管理,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对资助经费管理不严,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或挪用、挤占、截留经费的高校,一经发现,实行减拨、停拨直至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计划管理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由广东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并联合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合作实施。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负责本计划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管理考核及绩效评价工作;武汉中心负责提供访问学者管理系统使用、申报材料投递、协调录取工作、汇总录取名单、协助对访学人员进行管理。

六、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明确各级各类高校选派的名额和当年工作要求。

(二)学校根据分配的名额,结合本校人才培养计划和工作重点,采取竞争性的方式推荐优秀中青年教师,提交申报材料。

(三)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高校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拟资助人员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省教育厅将拟资助人选名单提供给武汉中心,武汉中心落实派送录取工作,并及时将录取名单反馈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资助名单。

(五)选派学校与受资助的教师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研修期间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访学教师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关于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访问学者实际报到人数核拨资助经费到选派学校。

(七)受资助教师在访学开始、学期结束、学年结束时,分别登录教育部“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研修工作计划表》、《中期检查表》和《结业考核表》。省教育厅将在教师访学期间通过系统跟踪管理访问学者的研修进展。

(八)接受学校对访问学者进行期满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国内访问学者证书》。

(九)访学结束后,选派学校对本校受助教师完成培养合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当年经费绩效考核报告以及《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复印件报省教育厅。考核不合格者,由派出学校向访问学者追回资助经费。

(十)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计划当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