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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发〔2004〕223号_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09-01作者: 浏览量:

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4〕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附:

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及《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后仍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直接由省人事厅确认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在党、政、群机关(公安、安全系统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除外)工作或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上述人员不列入本暂行办法的评审范围。已取得本系列最高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也不列入本暂行办法的评审范围。

第三条 评审组织

省人事厅设立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委员库,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人事厅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当年度申报人员相关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成员不少于11人,专家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评委会负责审核评议突出贡献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材料,评定突出贡献人员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评审对象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申报范围: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用欺骗手段取得上述荣誉或称号的。

2、不具备与上述荣誉或称号相称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的。

3、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刑事处理的。

4、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定居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5、获得上述荣誉或称号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取得上述荣誉或称号的证书复印件,并由地级以上市或省直有关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时签署经办人姓名。

(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业绩、成果材料。

(四)著作、论文。

(五)近3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六条 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与我省每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同步进行。

(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缴付评审费,由所在单位将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评审材料在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直职称工作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七条 评审公示办法

评审通过人员按《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做好二次人才资源开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及《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在现受聘单位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现受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口或相近。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按国家和省职称政策以及资格条件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提交申报人与聘用单位有效的、聘期在一年以上的聘任(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通过现聘用单位申报,按规定提交材料并进行评前公示。如申报人的主要业绩是在原单位或前一聘任单位做出的,其主要业绩材料还应在原单位或前一受聘单位公示。有关聘用单位应如实反映公示情况,核实无误后加具意见。如同时受聘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在受聘时间较长、业绩较突出的单位申报并加具意见,其他聘用单位出具其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属县(县级市、区)的,送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属市的送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或提交评审。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经评委会评审通过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按规定在现聘用单位进行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省、市人事部门核准,颁发广东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一律不与离退休后的福利待遇挂钩。

第七条 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其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挂靠保管单位)存档。

第八条 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以及在机关离退休的人员,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按其实际水平能力、业绩成果,申报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粤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出国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粤府〔1999〕35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之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或曾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国外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上述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上述人员此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政策规定执行,不受户口、国籍限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上述人员必须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

3、上述人员在首次申报评审时,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格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的具体数量和有关条款的限制,但需提供足以说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外文材料应提供中文译文)。

4、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上述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证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任职证明由我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出具。

第七条 对错过回国当年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具备的条件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聘任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下一年度申报评审时获得该职务资格,其取得职务资格的时间可从该单位聘任时算起。

第八条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省现行申报程序、办法和渠道办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我省的博士后事业,充分调动广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受户口、人事关系、国籍及进站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均可正常申报。

第四条 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应在流动站设站单位申报评审,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设站单位或工作站所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我省职称评审政策及所申报的相应系列及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提交评审材料并按规定进行评前公示,缴付评审费,由所在单位按现行办法、程序及要求报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博士学位后的业绩成果可与在站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合并计算。

第八条 以聘代评或评聘合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办法及标准,并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工作成果,为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九条 评审通过人员按我省现行的办法在所在流动站或工作站进行评审结果公示。

第十条 由广东省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广东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