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7月28日[1986]中引办字069号)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聘请国外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到我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科研机构、农业、医药卫生、财政、金融等单位,从事短期或长期工作。受聘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退休后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华短期讲学,进行一般学术访问和交流,参加国际会议或有关业务谈判以及根据进口设备合同来华安装、调试的国外专家,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人才必须突出重点。当前应紧密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沿海开放城市的开发、建设,缺门学科和新兴科技领域,以及各部门、各地区发展其经济或资源优势的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人才。要注意选聘战略决策专家和经济管理专家。
第三条 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实行按项目审批的办法。申请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凡拟聘请专家的单位,都应对申报项目的国内外水平,本单位的条件,引进专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并填写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请表,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条 引进国外人才的计划管理工作,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列入国家"七五"计划中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引进国外人才的计划,分别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科委按照各自分管的范围负责制订。这些项目引进国外人才所需经费,主要应纳入本项目计划中去。凡需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费用资助的项目,由三委分别提出,经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协调后,批准下达。
除了上述项目,其余的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以下简称省、区、市、部、委、局)统一组织制订。其中凡需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费用资助的项目,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自筹经费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由各省、区、市、部、委、局负责审批,报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凡需报经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引进国外人才年度项目计划,由各省、区、市、部、委、局统一填写引进国外人才申请表和汇总表(见附件一、二),于头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报送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审批下达年度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
引进人才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个别重点项目,可随时申报。
第六条 批准的项目计划分为两类:
1.执行项目,指已经落实专家人选的项目。在计划下达时,同时批准项目的资助经费。
2.预备项目,指尚未落实人选的项目,待专家人选落实后,按专家实际待遇与来华工作期限批准资助经费。
第七条 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用人单位应与专家进一步联系,商定来华后的任务和待遇等有关事宜,并将最后确定的合同或协议文本以及经费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 专家来华前,用人单位应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专家到职后,及时向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家到职通知书。
第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应努力创造条件,按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条件变化需要改变的项目,应向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新列入的项目仍需按申报程序报批后调整。
如项目内容不变,只需变更专家人选,则将专家名单上报后,即可执行。
列入执行项目后,专家因故未能按时来华工作,需推迟到下一年度执行的项目,可列为结转项目,报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专家每次来华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效果进行检查评定,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情况报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每年一月底之间,将上一年度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连同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决算表一并报送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