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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落实《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09-01作者: 浏览量:

文件

外专发[2003]47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落实《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外事部门:

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是吸引更多的国外人才来华工作、改善我国人才引进环境的重要措施。2002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九部局《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踊跃来华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规定》实施一年来的情况,为进一步落实《规定》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要从“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服务和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外国专家工作的实际,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宣传《规定》的内容,切实把《规定》的便利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工作和服务体系。要设立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符合《规定》的六类人员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根据《规定》的精神,我局决定对《外国专家证》的时效作相应的调整:

1、对已持Z字(工作类)签证来华服务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聘用单位需要长期聘请的,可根据聘用合同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或相应期限的《外国专家证》延期。

2、对已持L字(旅游类)、X字(学习类)、F字(访问类)签证来华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聘用单位确需长期聘请的,可凭聘用合同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

3、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或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外国专家,可根据聘请单位与专家签订的合同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或相应期限的〈外国专家证〉延期。

四、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提供人境及居留使用是一项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的重要工作,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相互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