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学院引进人才安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 及管理,推进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引进的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且获得博士学位的 中青年高层次人才,对于特殊人才根据合同约定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二章 发放标准与方式
第三条 安家费发放标准为人民币 10 万元/人(税前),特殊引进人才一人 一议。
第四条 发放方式 发放对象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选择以下三种发放方式中的一种:
(一)按聘期共计 36 个月全部分摊到各个月份发放。
(二)入职后 1 个月内一次性发放安家费总额的 20%(税前),剩余部分分 摊到聘期 36 个月的各个月份发放。
(三)采用实报实销形式发放,每年报销额度最高分别为安家费总额的 40%、 30%、30%。报销范围包括:安家所需的家具、家电(不含手机等通讯工具)、基 本代步工具(如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含小汽车)的购置费,煤气费、网 络通讯费、办公用品及物品邮寄费、往来广州与学校的交通费。安家费不可以列支日常生活费(包括在超市购买的吃、穿、日用品)、餐饮费、桑拿洗浴费、礼 品费等。聘期届满后安家费如有结余可一次性提取(需扣个税)。(注:所有报销发票均应按学校财务处规定实报实销。)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条 安家费属于学校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人事干部处负责安家费预算编 制及管理工作,建立引进人才安家费台账,进行登记管理。人事干部处负责将《广 州南方学院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通知单》交至财务处。财务处负责落实引进人才 安家费的发放工作,并做好安家费财务专账登记。
第六条 对提供不实材料引进的人才,一经发现,学校有权随时予以解聘,并收回所提供的全部安家费。
第七条 对于未完成聘期的人才,按照其在岗月数平均分摊核算其应得安家费数额,其余部分由财务处收归学校。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25 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干部处、财务处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生效后全部新引进人才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前已发 放安家费人才按原有约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之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交校长、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