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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南方〔2022〕31号 广州南方学院干部选拔聘任管理办法
  • 发表时间:2022-11-15 16:38:05 文章来源: 人气:
  • 广州南方学院干部选拔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发展战略和干部队伍建设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 拔聘任制度,形成规范有效、能上能下、富有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 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一支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责任感、勤政廉洁、诚信务实、 勇于创新的干部队伍,为学校事业发展和实现建设一流应用型大学发展战略目标 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9〕 8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核定设置的各二级单位、职数范围内任职的处级、 科级干部,即: 

    (一)处级干部:学校下设的二级单位正、副职负责人。

    (二)科级干部:二级单位下设的科级机构正、副职干部,以及二级单位设 置的助理岗位。 

    (三)二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书记按处级干部配置。二级党总 支(直属党支部)专职副书记原则上按科级干部配置。校团委书记按处级正职配 备。 

    (四)各二级单位配置的其他处级和科级干部。 根据《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学董事会办公室高校授权管理系列办法》 (粤珠大学董办〔2022〕35 号)规定,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应报大学董事会办公 室审批;教务、人事、财务、学校办公室、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按本办法选聘并 应报大学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中必须通过选举和依规聘任的处级、科级干 部,其选举和依规聘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干部选拔聘任工作,成立学校干部工作小组,工 作小组由校长、书记和分管人事干部、学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组成,校长任组长。 为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的审核。成立科级干部审核小 组,小组成员由人事干部处、党委组织统战部、校工会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校长助理的选拔聘任由校长提名,报大学董事会办公室审批,不纳 入本办法管理。

     第六条 选拔聘任干部的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 

    (四)民主公开、择优聘任。

     第二章 选拔聘任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 选拔聘任的干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综合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积极参与学校建设,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全局观,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廉洁自律,团结同事,对工作有热情、 有思路、有干劲。 

    (三)熟悉高等教育工作特点和规律,具有胜任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技能、 组织协调能力、统筹管理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以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 能力。 

    (四)选拔聘任党委(党总支)、工会、团委等管理岗位的干部,还应符合 相关章程、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校内选拔聘任的干部,原则上应在我校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 

    (六)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选拔聘任处级干部,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同时,还应具 备以下任职要求: 

    (一)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部 门处级干部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三)干部由处级常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在常务副职任职一年以上;由处 级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在副职任职两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的,应在正科 级任职三年以上。经学校干部工作小组审核批准设置的职能部门助理岗位人选, 须在正科级任职两年以上。 

    (四)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的,一般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或者三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管理工作经历。 

    (五)担任二级教学单位正职的,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本科院校 担任相应职务(职称)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担任二级教学单位副职的,应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有本科院校担任相 应职务(职称)一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九条 选拔聘任科级干部,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同时,还应满 足以下任职要求: 

    (一)大学本科毕业的应工作三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工作两年以上。 

    (二)学校二级管理单位每个科室原则上设置一名科级干部职数。提任科级 干部(包括党组织内按科级配置的干部)原则上先从副科级职务做起,担任副科 级职务满一年后,由用人单位提出,经人事干部管理部门考察通过后,可按干部 聘任程序聘任正科级职务。 

    (三)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科级干部的一般应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级教学单位在学校核定职数内,经学校人事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校长批 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助理岗位。原则上,在校学生数在 2000 人以下的单 位,可以设置一名助理岗位,2000 人及以上的单位,可以设置不超过两名助理岗 位;担任二级教学单位助理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 士学位。

    第十条 专职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群众公认、特别优秀的干部或工作特 殊需要的干部,以及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拔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和任职年限破格提拔。破格提拔须从严掌握,由校长书记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 

    (二)违反职业操守、师德师风,违背学术道德,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工作无思路、业绩不突出、能力表现不足、群众认可度不高的。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称职以下等级的。 

    (六)因工作失职、能力较弱等原因辞职、降职或免职时间未满一年的。 

    (七)出现廉洁问题尚在调查期或处分期的。 

    (八)其他不适宜提任的情形。 

    第三章 选拔干部的方式 

    第十二条 人事干部管理部门应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加强干部队伍综 合分析研判,为学校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人事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向校长、书记提出启动相关岗位人员 (处级干部)选拔聘任工作的建议,并提交学校干部工作小组讨论,形成工作方 案后,由人事干部管理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可根据学校发展、机构或干部职数调整需要, 结合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处级干部选拔意见或建议人选,经学校干部工作小 组研究通过后,可列为干部选拔考察对象。 二级单位负责人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本单位核定职数内科级干 部选拔意见或建议人选,报学校科级干部审核小组讨论通过,并征得分管人事干 部校领导同意后,可列为干部选拔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副处及以下职位的干部一般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 当职位出现空缺,或因配备干部的年龄结构需要,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按公布职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进行,应当结合岗位 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综合素质、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 票数取人。人选可视情况放宽逐级提拔的限制。经学校干部工作小组研究通过后, 可列为干部选拔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班子成员增补原则上要经过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 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可作为选拔聘任干部的重要参考。推荐人选经学校干部工 作小组研究通过后,可列为干部选拔考察对象。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对已审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干部管理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 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考察其德、能、 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七条 人事干部管理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并结合考察对象年度考核、任 期考核、平时工作表现等情况,形成客观全面的书面考察材料(包括:德、能、 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缺点和不足等情况)。根据需要,考察 情况需向分管校领导(考察对象为处级正职)或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考察 对象为处级副职和科级)反馈并交换意见。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干部考察情况经学校干部工作小组讨论后,处级干部建议人选由 分管人事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报校长书记办公会审定,科级干部建议人选由人事干 部管理部门报分管人事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校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及破格提拔的处级、科级人员 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 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到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进行表决,应以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 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二十条 因学科建设和学校管理需要,对学术水平要求高、专业性强的处 级干部人选,可以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直接推荐,经人事干部管理部门和用人单 位考察,提交校长书记办公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从校外引进聘任处级、科级干部,由校长书记办 公会审定,人事干部管理部门办理聘任手续。 

    第六章 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职的干部,除按党团工 会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 在学校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 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人事干部管理部门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聘任的处级干部,由学校指定专人 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职务任免发文。处级干部任免以学校名义发文,校长签发聘任。 其中,党群类处级干部由校长、书记共同签发后,党(团)委发文,人事干部管 理部门根据党(团)委所发文件,提出干部行政级别方案并起文,报校长审批后 执行;按有关规定换届选举产生的校工会、校团委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须报上 一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后发文聘任。科级干部任免由人事干部管理部门发文,其 中党团组织内按科级配置的干部,由党(团)委发文,人事干部管理部门按本办 法第九条规定确定行政级别。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人员职务任免调整后,到任和离任者原则上应在两周内完 成工作交接。 

    第七章 任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一)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实行任职(聘期)试用期制度,试 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相应待遇。 

    (二)严格实行试用期考核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专职党政管理人员一般按试用 前职级或者职务层级安排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回原业务岗位工作,不再保留 原行政职级和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对处级干部实行职务任期制,每个任期为四年(含试用期),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期按规定执行。干部任 期内应明确任期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任职期满视其本人工作能力、业绩和岗位 需要等情况,经任期考核后由校长书记办公会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职务任期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关系:如在职务任期内,劳动合同(协 议)期满续聘的,职务任期不变;如劳动合同(协议)期满不再续聘的,职务任 期自然终止。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干部交流轮岗一般与干部任职期满、 干部队伍结构调整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学校人事干部管理部门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没有特殊情况同一干部 不宜频繁交流轮岗。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管理能 力的;在一个单位(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特别是在涉及人财物管理、招生、招 投标、基建、后勤等重要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 因需要交流的。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 基层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 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 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学校处级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 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接受经济责任审 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在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 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学校监察与审计处组织实施。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干部的免职、降职及辞职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干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干部工作表现, 学校有权对干部作免职、降职和辞退处理。 

    第三十二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出现廉洁问题被查证的; 

    (四)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五)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六)辞职或者调出的。 

    (七)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因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 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干部提拔任用 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职或提拔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现任职务工作,由本人提交书面辞职 申请,由人事干部管理部门报校长或分管人事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 的,不得擅自离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 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向学校主动提 出辞去现任职务,经校长书记办公会研究做出决定。 

    (三)责令辞职:是指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经校长书记办公会研究决 定,认定其不适合担任现职,经分管人事干部工作的校领导与其谈话,责令其辞 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第三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安排同级职务,两年 内不得聘任高于原任职级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原业务 岗位工作,不再保留原行政职级和相关待遇。

     第九章 考核 

    第三十七条 干部在试用期、任期内和任期届满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 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调整、奖惩和培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干部除参加学校每年统一组织的教职员考核外,同岗位工作每 满一届还需参加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 廉等方面情况,重点考核德和绩。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励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按照学校 年度考核规定进行,由人事干部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处级干部的任期考核由人事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视情 况,将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任期考核的主要程序是: 

    (一)人事干部管理部门制定任期考核工作方案。 

    (二)被考核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做述职报告。 

    (三)人事干部管理部门通过民主测评、谈话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 众意见。 

    (四)人事干部管理部门汇总相关考核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校长 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人事干部管理部门向被考核的干部及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人反馈考核情 况。 

    (六)处级干部任期考核由人事干部管理部门组织;科级干部由所在部门组 织任期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干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选拔聘任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 纪律: 

    (一)不得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 

    (二)不得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三)不得违反干部选拔任免程序选任干部。 

    (四)不得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不得擅自将讨论干部会议情况或尚未决定的事项对外泄露或向相关当 事人许愿承诺。 

    (七)不得篡改、伪造人事干部档案,或者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 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二条 实行干部选拔聘任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及人事干部管理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 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聘任工作中的违纪违规 行为,有权向学校人事干部、组织、监察部门举报、申诉,举报、申诉应实名提 出,受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或申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按照 学校有关规定对实名投诉或申诉人做出答复,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校长书 记办公会审定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0 月 10 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干部管理部 门负责解释。原《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干部管理办法》(中大南方人资〔2019〕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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