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随岗学习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教职工实践工作能力,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随岗学习申请、 审批及管理工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岗学习是指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由学校派出教职工到校外单位、 部门或机构学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学校有权根据实际需 求,在与接收单位协商后,要求随岗学习人员提前结束随岗学习,返回学校工作岗位。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整体工作安排和教职工培养锻炼需要,制定年度人员随岗 学习计划,纳入学校年度培训。
第二章 随岗学习条件与待遇
第四条 随岗学习人员资格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在校工作期间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记录。
(三)近 3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称职”及以上等级。
第五条 随岗学习期间,学校按月发放随岗学习人员原在职岗位的工资及相 关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及缴存方式不变,绩效奖金由所在单位进行 分配核发。
第六条 随岗学习人员在校外随岗学习期间,学校每月给予其餐补 300 元, 餐补可以发票报销形式予以报销,也可以补贴形式直接发放,费用纳入学校教育 经费专项支出。
第七条 随岗学习人员随岗学习期间无法自行解决住宿问题且接收单位未 提供住所的,学校可以提供住宿补贴供随岗学习人员租房所用,费用纳入学校教 育专项经费支出。接收单位免费提供居所但缺乏生活必备家私电器的,随岗学习 人员可以向学校申请提供部分补贴用于购置基本家具,实报实销。接收单位未提 供免费住所的,由学校与派出人员协商安排房屋租住,相关费用在不超过 2500 元/月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三章 随岗学习管理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 1 个月向学校提出拟随岗学习人选,拟随岗学习人选填写《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随岗学习申请表》(附件),由所在单位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人事干部处。 原则上同时派出随岗学习人数应不超过本单位管理人员总数的 15%,以保障 学校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人事干部处审核拟随岗学习人员资格后,报拟随岗学习人员所在单位 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学校审批完成后,由人事干部处通知随岗学习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四)随岗学习期满,随岗学习人员须以书面报告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学 习情况,同时提交学习总结材料至人事干部处备案。
第九条 教职工随岗学习期间,须定期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由所在单位负 责跟踪、考核。随岗学习期满前 1 个星期,随岗学习人员须主动与学校人事干部 处联系确认返校事宜。
第十条 教职工随岗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收单位的规章 制度,树立学校教职工的良好形象,业务上精益求精。不得以学校名义在外从事 违法违规活动,因个人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不良后果,与学校无关。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随岗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与其解除聘用 合同:
(一)从事非法活动,违反双方已签订聘用合同的。
(二)随岗学习期满 1 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返校的。
(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期,个人拒绝续签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5 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干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