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省的职称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专家库是为满足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需要,由学校聘请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 库。
第三条 评委会和评议组中的成员,均从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从本校教师、省内普通本科高校及广东省企事业单位选聘。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组建原则:
(一)评审专家库人数应为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的 5 倍以上,评审专家库应当有三分之一及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参加。
(二)入库评审专家职称层次不得低于评委会评审层次。除正高级评委会外,评审专家库应尽量遴选高于评委会评审职称层级的专家入库,且数量不少于入库 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入库专家专业范围与评委会评审范围原则上一致。必要时,可遴选相近专业专家参加,但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新设置的评审专业不受此限。 第六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握并执行职称政策,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行业动态,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 第一线取得优良业绩。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10年以上,并取得同层级职称 3年以上或取得高一层级职称 1年以上。 评审专家库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三章 评委会的产生
第七条 评委会评议组的产生。在每次评议组评审前 5个工作日内,评委会 办公室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不少于3人,组成评议组,组长由评 委会主任在抽出的评议组专家中指定,另抽取 1-3人作为候补专家。同一评议组 中,校外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评委会的产生。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其他委员从各评议组委员中随机抽取,其中校外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下列人数:
(一)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
(二)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11人。
(三)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或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11人。
(四)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或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9人。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委员应不少于评委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随机抽取的评委会委员或评议组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从相应的评议组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次序递补。
第十条 评委会或评议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 5个工作日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或评议组委员。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各委员参加评委会和评议组评审会议。
第十二条 参加抽取评委会委员及评议组委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随机产生的评委会委员和评议组委员名单负有保 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审委员,评委会办公室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评委会有权否定专业评委会、评议组违反规定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