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引进人才安家费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大南方人资〔2017〕1号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院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及管理,推进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一)适用于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引进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且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专任教师,年龄不超过50周岁,对于特殊人才根据合同约定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二)入职南方学院(以合同起聘时间为准)后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放标准
(一)毕业于中国境内高校的博士毕业生安家费发放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人(税前)。
(二)毕业于中国境外高校的博士毕业生安家费发放标准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四条 发放方式
发放对象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发放:
(一)按聘期共计36个月全部分摊到各个月份发放。
(二)入职后1个月内发放安家费总额的20%(税前),剩余部分分摊到36个月发放。
(三)安家费采用实报实销形式发放。报销范围包括:安家所需的家具、家电(不含手机等通讯工具)、基本代步工具(如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含小汽车)的购置费,煤气费、网络通讯费、办公用品及物品邮寄费、往来广州与学院的交通费。安家费不可以列支日常生活费(包括在超市购买的吃、穿、日用品)、餐饮费、桑拿洗浴、礼品等。服务期届满后安家费如有结余可一次性提取(需扣个税)。(注:所有报销发票均应按学院财务规定实报实销。)
第五条 安家费的管理
(一)安家费属于学院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家费预算编制及管理工作,建立引进人才安家费台账,进行登记管理。人力资源部将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通知单给财务部。财务部负责落实引进人才安家费的发放工作,并做好安家费财务专账登记。
(二)对提供不实材料引进的人员,一经发现,学院有权随时解聘,并收回所提供的全部安家费。
(三)未完成聘期人员,按照其在岗月数平均分摊核算其应得安家费数额,其余部分由财务部收归学院。
(四)特殊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后全部新引进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发放安家费人员按原有约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院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通知单
附件: 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通知单
财务部:
学校决定对 学院(系/部)教师(姓名: 工号: )予以 元(税前)安家费资助,分 36个月发放,详情如下:
方式一:安家费分36个月发放,每月发放 元(税前),在当月工资发放日随工资一起发放。
方式二:入职后1个月内,一次性发放安家费的20%(税前),剩余安家费分36个月发放,每月发放 元(税前),在当月工资发放日随工资一起发放。
方式三:按照实报实销方式,领取安家费。
本人选择发放方式( )。
安家费发放对象确认签名: 年 月 日
请予执行。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