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年度考核暂行办法(2016修订)
中大南方人事〔201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评价教师的师德和工作实绩,建立和完善教师的聘任、奖惩、薪酬调整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结合学院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依据,如实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过程公开、透明,保障考核结果的公正、客观。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着重考核履职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在我院全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试用期满后,在院工作3个月以上的教师。
第四条 年度考核期为每年1月至12月。年度考核时间安排在每年的12月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以被考核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为主要内容,全面考察其考核期内思想品德以及承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情况,根据其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
德: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与职业道德、事业心与责任感、工作作风与服务意识、团结协作与全局观念等;
能: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与创新能力等;
勤:主要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敬业精神、遵守组织纪律等;
绩: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完成的数量、质量等;。
廉:主要包括廉洁从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等。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组织
(一)学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结果的审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和各分管院领导组成。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组织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相关组织、协调和统计工作。
(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指导考核办法的制定及审议,督促考核工作实施,讨论形成教师年度考核结果意见。小组成员由分管教学院领导、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及教学指导委员会、人事组织部、教务与科研部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监察与审计部列席监督。
(三)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小组(5-7人),由系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有一定威望的教师组成,其中,无行政职务的普通教师代表应不少于总人数的1/2。小组成员名单报学院教学考核工作小组备案。
教学单位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年度考核赋分标准(参考)》(附件1)拟定本单位教师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教师年度考核的组织、统计工作,形成本单位教师年度考核结果意见。
(四)学院监察与审计部负责受理教师年度考核结果的相关申诉、投诉和答复工作。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每年6月,各教学单位制定本单位教师年度考核实施细则送交人事组织部,报教学考核工作小组审定。
(二)每年12月,学院发布考核通知,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三)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年度考核表》(见附件2)。
(四)各教学单位按照经教学考核工作小组审定的本单位教师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将考核等级意见填入《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年度考核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学院人事组织部。
(五)学院教学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各教学单位教师考核实施细则,审议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院发文公示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人员名单及考核结果为“称职”、“基本称职”及“不称职”等级的人数,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为“称职”、“基本称职”及“不称职”等级人员的结果,由单位负责人告知教师本人。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考核结果告知本人后于公示期内向学院监察与审计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七)公示无异议,学院发文公布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人员的名单及考核结果为“称职”、“基本称职”及“不称职”等级的人数。人事组织部负责将相关考核情况及结果存入被考核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二)考核优秀率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
(三)经学院批准,同意借调、外派、挂职锻炼、留职外出进修、学习,尚在批准期内的人员,结合被考核人员所在借调、外派、挂职锻炼、进修单位意见,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结果意见。
(四)经学院批准,同意休产假或因公出国(境)学习,尚在批准期内的人员,考核结果可认定为称职。
(五)政治素养及职业道德得分低于该项总分60%的,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为“称职”及以上等级。
(六)被考核人员在年度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评定为“不称职”:
1.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或因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受到学院处分的;
3.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职、失误或工作责任事故、教学事故以及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4.不服从学院或本单位领导的工作安排,不按学院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5.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情节的;
6.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外兼职工作且与本职工作相冲突的;
7.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七)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其所在单位需向人事组织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考核的原始记录。
(八)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有最终决定权。
第九条 考核等级基本标准
(一)优秀
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师德师风良好,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教学基本工作量要求,教学质量优秀,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超额并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年度内未出现教学事故,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大家公认。
获评“优秀”等级人员,原则上应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考核得分在本单位排名前15%。
(二)称职
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师德师风较好,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教学基本工作量要求,教学质量合格以上,能服从工作安排、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并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三)基本称职
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师德师风一般,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教学基本工作量要求,教学质量合格,基本上能履行岗位职责、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不称职
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差,师德师风差,年度教学工作量未达到教学基本工作量要求,教学效果差,教学质量不合格,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职务聘任、奖惩、培养、辞退、薪资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在同单位教师得分排名末尾15%的,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劝勉谈话。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下一年度的教学工作量安排,原则上不得超过聘任岗位基本教学工作量的80%,其所得薪酬按照课酬调减量做相应调减,其年度绩效奖金按应发额的5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放当年度绩效奖金,不予安排下一年度的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学院可予以解聘。
第六章 复核、申诉与纪律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监察与审计部书面申诉或投诉。
第十五条 经核查及复审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可结合本暂行办法及与之配套的附件,制定本单位的教师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报学院教学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包含附件《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年度考核赋分标准(参考)》、《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年度考核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岗位职责汇编》(电子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