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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大南方〔2015〕310号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 发表时间:2016-09-07 13:54: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人气: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专职教师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中大南方〔2015〕3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的安排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按教学计划承担并完成的全日制教学工作的总量,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第二课堂指导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工作。

    专职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是指我院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全年应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总量。

    第三条 专职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教师特点,确定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

    第二章 工作量计算

    第四条 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

    课堂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教务与科研部核准的教学计划为依据。每门课程的年基本教学工作量=周基本课时数×教学计划周。

    第五条 实践性教学工作量计算

    实践性教学是指由教师带队和指导的、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院外参观、院外实习等。院外参观或院外实习由各教学单位提交实习计划报教务与科研部备案。

    实践性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为

    (一)院外集中实习:指的是依靠实习基地组织实施的实习,有专门教师进行指导。每1个实习学分的院外实习时间不能少于一周。指导老师的教学工作量为:0.8×实习学分数×实习学生数。每个教师指导实习学生不能超过20人。

    (二)分散实习:以实习学生完成实习报告来计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每篇实习报告折算为0.2学时教学工作量。每个教师指导实习报告不超过40篇。

    第六条 学年论文指导

    学年论文:以学生完成的论文来计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每篇学年论文折算为0.5学时教学工作量。每个教师指导学年论文不超过40篇。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毕业论文(设计):包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含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平时指导、批阅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以指导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来计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按指导1篇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工作量=1*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值计算。

    每个专职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不能超过20篇,兼职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不能超过10篇。

    第八条 第二课堂指导。

    第二课堂:是指为了鼓励学生学以致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对于在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以及专业素质拓展等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按一定标准和程序,遵循学生自愿申报的原则,给予相应的第二课堂学分认证。

    第二课堂指导的报酬,由学院按学分值标准下达经费,指导教师报酬由教学单位自行制定分配标准。

    第三章 基本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第九条 专职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定额以标准学时作为计量单位,1个标准学时是40分钟。每学年分上、下两个学期,每学期共20周教学计划周。教学计划学时内教师须完成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含应承担的各相关任务,包括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的工作量。

    第十条 专职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如下:

    (一)教学单位正职负责人年基本教学工作量为144学时。教学单位副职负责人年基本教学工作量为216学时。

    (二)由学院统一发文认定的骨干教师年基本教学工作量为324学时。

    (三)教授、副教授、讲师、博士的年基本教学工作量为432学时。

    新入职无正式高校教学经验的博士,试用期内须由所在教学单位安排导师指导授课。

    (四)助教的年基本教学工作量为432学时。

    无正式高校教学经验,或高校教学经验不满一年的新入职助教,聘期第一年可申请年基本教学工作量为216学时。试用期内不独立承担教学工作,须由所在教学单位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授课效果优良、学生评价高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导师进行指导,由导师根据培养需要进行教学辅助、观摩学习和授课安排。另外每周须跟班听课3学时,并按照学院及所在教学单位要求承担一定行政实践和学生管理工作。

    (五)学院聘请的(海)境外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按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六)学院内部行政教辅人员兼课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6学时。

    第十一条 专职教师未达到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的,在工资中扣减相应课酬。

    第十二条 只开设一门课程的专职教师,超出基本教学工作量部分的课时不计算课酬。

    开设两门及以上课程的专职教师,其中至少有一门是专业任选课或素质任选课的,每学年超课时量最多不超过144学时。由各教学单位提交材料报人事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 每学期后两周为复习考试周,复习考试周内,教师须完成所承担课程的复习辅导、考试命题、监考、阅卷、成绩录入、教学总结和所在教学单位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的,N个教学工作量(N=本人当学期实际承担教学工作量/18*2)计发工资。未完成上述工作的,由所在教学单位按实际情况进行酌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学院在此之前发布的与此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组织部、教务与科研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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