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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大南方关于鼓励行政教辅人员参与教育教学的实施意见
  • 发表时间:2019-03-19 15:17: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人气: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关于鼓励行政教辅人员参与教育教学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员育人,将一批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的行政教辅人员纳入教师队伍,鼓励行政教辅人员参与一线授课和育人工作,推进学院行政教辅人员有序向教学、管理“双肩挑”身份的转变,保障学校行政管理、教学教辅工作的正常开展,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行政教辅人员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坚持鼓励、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行政教辅人员参与教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资格核查和选拔组织工作,教务与科研部负责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监察与审计部负责相关选拔及考核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可申请的授课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可申请的授课范围

    学校鼓励教职员通过双肩挑方式进入教师团队,参与开设更多的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和通识选修课,但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仍由专职专任教师承担。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历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三)原则上应具有与申请课程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

    (四)在院实际工作一年以上。

    第六条 业务条件

    (一)申请专业选修课程及部分公共课授课的人员应具备条件:

    申请专业选修课及部分公共课(如大学英语、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通识教育课程等)课程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申请课程所属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申请指导毕业论文的,还需要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申请实验类和指导类课程授课的人员应具备条件:

    实验类课程包含计算机实验课、护理实验课等课程。

    指导类课程包含就业指导课、创业基础课等课程。

    申请实验类和指导类课程授课,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因教学工作开展需要,具有本科学历人员申请讲授实验课或指导类课程,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须经开课教学单位特别申请,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具备行业经验或职业资格人员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每年5月初、11月初,学院发布行政人员兼课通知,申请人填报《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行政教辅人员任课申请表》(附件),交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申请人联系课程所属单位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签署推荐意见(申请人须根据自己的专业情况提前一个学期自行联系相关导师随堂听课,并请导师填写推荐意见),连同简历、学历、学位、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送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初审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并签署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将初审通过人员《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送交课程所属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根据申请人条件及课程开设需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人力资源部将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料汇总后,报学院“双肩挑”人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面试、试讲人员名单。

    (五)面试人员需准备一节课(45分钟)内容的课堂教学PPT,现场进行试讲(10-15分钟)和面试(10分钟)。

    第八条 根据试讲、面试情况,由学院“双肩挑”人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选拔结果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正式确定“双肩挑”身份。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课程所属单位将根据选拔结果及实际教学需要安排相关具备“双肩挑”身份人员承担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如申请讲授其他专业课程,需重新试讲和面试。双肩挑人员承担课程任务前须与所在单位沟通好时间安排,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

    第十条“双肩挑”人员承担课程任务后,须详细了解教学大纲要求,按教学单位相关教学要求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备课、授课、辅导和批改作业。

    第十一条 “双肩挑”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应按专任教师任课规定要求和管理,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和教学规范,保证教学质量,并按课程所属单位要求参与教研活动和教学质量检查。

    课程所属单位也应关心、协助、大力支持“双肩挑”人员的教学工作,主动给予业务指导并邀请其参与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双肩挑”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周末或晚上),每周在全校范围内(含继续教育学院)承担4个课时以内的课程,承担课程根据职称对应专职教师课酬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双肩挑”人员的课堂教学质量参照专职教师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考核,在兼课学期内,参加年度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和考核,若出现师德问题,违反教学纪律,则取消其兼课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相关条款由人力资源部、教务与科研部负责解释。本意见未尽事宜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议。

     

            _附件: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行政教辅人员任课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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